【案情介绍】
和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甲公司和用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今年3月1日,我被甲公司派遣到乙公司工作。3月15日,我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因机械设备老旧发生事故,导致左手受伤,住院治疗26天,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可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相互推诿,谁也不肯赔偿。
请问,我该向哪家公司维权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中美律师解答:张先生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出了工伤,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劳务派遣用工,指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员工安排到实际用工企业工作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员工实际上与两家公司存在两种关系:一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法律劳动关系,一是与实际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划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而该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由此可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综上,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不存在过错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本案中,用工单位乙公司机械设备老旧导致张先生受伤,系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故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