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15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90后女子小李与男友小张都是外地来津人士,二人学历不低,工作也都不错。经婚介机构介绍后,出于方便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同居期间,小李怀孕了,却发现是宫外孕,不得已,在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双方一度谈婚论嫁,小张给了小李8万元彩礼,后因为感情不和,没办结婚登记,就分手了。这时,小张把小李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8万元。小李感到委屈,求助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成为她的代理人。
小张也请了律师,对方律师认为,小张给小李8万元彩礼之后,二人并没有婚姻登记,依照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小李应当全额返还彩礼钱,而且小张还留了一手,当初给小李彩礼钱的时候,他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的,有银行流水和单据为证。
【律师解答】
张向龙律师提出,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给完彩礼却没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应予返还。但最高院还曾在一个全国审判工作会上出台会议纪要,针对这种给完彩礼没登记结婚的情况规定,如果双方共同生活而将彩礼融入共同生活的花费中,应结合考虑,并不是全部返还。
庭前,张向龙律师建议小李去医院调取病案。病案显示,小李曾住过院,诊断为宫外孕,配偶一栏是男方签的字,还有因为宫外孕导致的输卵管阻塞等,也有治疗。为了证明双方曾经共同生活,让女方收集了租房协议、房费缴纳收条、煤水电气的缴纳凭条等。还有网上购物,也打出支付宝凭条。张向龙律师认为,本案只应酌情返还或者不返还彩礼钱。
张向龙律师还将上述会议纪要提交给法官以及对方律师。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小李返还小张彩礼钱1万元。
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提醒市民,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升,大多数人都有返还彩礼的意识,但人们大都知道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需要返还彩礼钱,却不知道如果双方有过共同生活并且将彩礼钱融入生活花销中,可以酌情返还或者不返还。小李这个案例正好可以说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