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水律师将于周六做客交通广播《1068法律帮帮团》栏目
2015.05.28

本所讯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我所劳动法务部部长卢彦民律师、我所工会副主席/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将于2015年5月30日本周六上午11点做客由天津市总工会、天津交通广播联合主办的《1068 劳动法律帮帮团》栏目,本期节目将围绕劳动法律知识,以案说法为听众解读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各种纠纷,告知劳动者身处职场中,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欢迎您届时收听FM106.8《劳动法律 帮帮团》。


本期案例:  


企业可以随时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吗?


2012年3月,某公司招聘了10名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也统一规定为3个月。公司内部决定,根据试用期内这些新员工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维持、延长或缩短每个人具体的试用期。


2个月后,在新员工中出现了几例特别的试用期问题。公司认为研发部的小王表现不是很理想,决定在3个月的试用期基础上延长试用期2个月,共计5个月的试用期。而市场部的小李,在试用期内请了1个半月的病假,公司无法进行考察,决定顺延2个月的试用期。办公室的小张,公司认为他表现优秀,原来3个月的试用期缩短为2个月,立即转正。


被延长试用期的小王认为自己工作表现很好,只不过因为心直口快,领导不喜欢他故意刁难他才延长试用期,而且延长试用期应当与他本人协商。小李认为自己请病假是迫不得已,但是他已经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公司不能单以患病而延长试用期。小张则认为,自己还没有考虑好是否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不能单方缩短使用期。


这是一则关于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案件。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卢彦民、程正芳律师将通过电台为您解读。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新员工的实际表现延长或缩短试用期,这合理吗?理由是什么?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

 

南开所主任、劳动法务部部长卢彦民律师

   

我所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

 

上期“劳动法律帮帮团”栏目回顾:


本所讯 2015年04月25日上午11:00-12:00,我所主任潘强律师、我所南开所主任、劳动法务部部长卢彦民律师以及我所工会副主席、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做客由天津市总工会、天津交通广播联合主办交通广播《1068帮帮团》首期“劳动法律”专栏节目。


值得一提的是本期节目中天津市总工会法律部秦建中部长来到直播间,与我所三位律师为广大听众围绕劳动法律知识以案说法、解读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各种纠纷,告知劳动者身处职场中,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期案例:赵某从1979年到永泰化工厂工作,1997年赵某患病,经治疗2年未见好转。1999年4月医疗期满时,赵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该厂为其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赵某仍不能胜任。化工厂遂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且拒绝给赵某任何带待遇。赵某认为化工厂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且应给自己相应的待遇。


程正芳、卢彦民律师耐心为听众解答

 

新闻编写:李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