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水律师做客交通广播《法律帮帮团》栏目
2015.05.30

本所讯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我所劳动法务部部长卢彦民律师、我所工会副主席/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于2015年5月30日本周六上午11点做客由天津市总工会、天津交通广播联合主办的《1068 劳动法律帮帮团》栏目,本期节目将围绕劳动法律知识,以案说法为听众解读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各种纠纷,告知劳动者身处职场中,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期案例:  


企业可以随时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吗?


2012年3月,某公司招聘了10名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也统一规定为3个月。公司内部决定,根据试用期内这些新员工的具体表现,决定是否维持、延长或缩短每个人具体的试用期。


2个月后,在新员工中出现了几例特别的试用期问题。公司认为研发部的小王表现不是很理想,决定在3个月的试用期基础上延长试用期2个月,共计5个月的试用期。而市场部的小李,在试用期内请了1个半月的病假,公司无法进行考察,决定顺延2个月的试用期。办公室的小张,公司认为他表现优秀,原来3个月的试用期缩短为2个月,立即转正。


被延长试用期的小王认为自己工作表现很好,只不过因为心直口快,领导不喜欢他故意刁难他才延长试用期,而且延长试用期应当与他本人协商。小李认为自己请病假是迫不得已,但是他已经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公司不能单以患病而延长试用期。小张则认为,自己还没有考虑好是否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不能单方缩短使用期。


这是一则关于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案件。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卢彦民、程正芳律师将通过电台为您解读。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新员工的实际表现延长或缩短试用期,这合理吗?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