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今晚报》再次推出“法治大家谈”栏目
2016.07.29

本所讯   为普及法律知识,2016年7月28日,击水律师事务所与今晚报再次联合推出“法治大家谈”的普法专栏。


该栏目每周一期,每期选取国内的法制热点,或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锁定典型案例、抓住事件核心,通过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的精彩点评和法律法规条款的链接,给读者提供值得借鉴的解决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法治大家谈”栏目始于2006年3月。我所将2006年-2012年期间击水律师针对热点法律案件在《今晚报》发表的八十五篇言论集结成书,并于2016年3月正式与读者见面。


如果有读者想直接参与到本栏目当中来,可以发送邮件至jishui@sohu.com,您的问题和疑惑将会得到法律专家的解答。

新闻链接:http://epaper.jwb.com.cn/jwb/html/2016-07/28/content_6_1.htm


查验身份证,警察能否“随意”

文章发表于2016年7月28日《今晚报》第六版



今晚报讯   最近,两名没有携带身份证的女孩在深圳逛街时,被警察查验身份,而后又被传唤至公安机关。那么,警察是否可随意查验公民身份证,公民拒绝会带来哪些影响,其中又牵扯到哪些法律问题?


警察执法权要制约,更要保障——红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南宝龙


剥离该案警察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的情节,单就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执法活动,折射出两个问题:一是公民为何要配合警察现场执法,二是公民如何制约警察的执法权。


截停、盘问,查验身份证是法律赋予警察履行职责的重要执法手段,但查验身份证是有前提条件的,最主要的一条是要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违法犯罪嫌疑的概念是模糊的,有人用合理怀疑、形迹可疑等来解释,如此难免会出现各执一词的争执,因为每个被检查者都可以找出理由认为自己没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拒绝配合,其后果是警察难以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职责,法律秩序荡然无存,这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承受的代价。


规则必须简单明确,才能产生价值,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耗。因此,判断“嫌疑”的主体目前只能是现场执法的警察,判断的标准只能是警察的职业经验,警察的经验一经外化即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虽然警察的经验可能导致误判,但公民配合查验身份证的损失几乎为零,可以忽略不计;而收益是巨大的——迅速排除或者锁定违法犯罪嫌疑。从长远看,这样做我们都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受益者。当然,公民可以事后通过投诉、举报、复议等法律途径制约警察滥用执法权。


执法中要保护人身自由权——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国辰律师


应当肯定,警察在工作中有权对公民身份进行检查,但须出示警官证和执行公务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民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进行盘问;有相关作案嫌疑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继续盘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规定,只有在被盘问人有违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才能将其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继续盘问。


本案中,面对没有携带身份证逛街的女孩,可以采取查验工作证、与工作单位联系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办法,不能简单、武断地将之与“违法犯罪嫌疑”画等号,导致侵犯宪法赋予公民行动自由的基本权利。


警察盘问应有充分理由——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屈昌畔


这一事件及一深圳男子未携带身份证被打断肋骨等类似案件的频发,暴露出一线警察在执行公务尤其是盘查中存在诸多问题。狭义的盘查仅指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则是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进一步嫌疑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本案中既涉及当场盘查,也涉及继续盘问。其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警察并未向被盘问人说明其存在何种违法犯罪嫌疑;其次,被盘问人虽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但在缺乏充分合理的理由怀疑其具有作案嫌疑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继续盘问。今晚报 王学军

 

新闻编写:李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