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才参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谁来支付?
2026.09.24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9月24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初,小王入职A公司,次日在工作中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3年4月,A公司为小王补办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同年6月初,人社部门对小王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小王要求用人单位A公司向他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A公司以已为小王补缴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并要求小王向人社局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小王向律师咨询:“像我这种情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究竟该由谁支付呢?”


【律师评析】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杨荔律师介绍,本案中,小王属于受伤后参保的情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A公司向小王支付。如果A公司拒绝支付,小王可以向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未及时参保将导致劳动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该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对“新发生费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以上法律和本案事实,小王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列,而应由小王的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据此,如果A公司拒绝向小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小王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先行支付后,会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因此,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切勿因小失大,为降低用工成本而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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