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谁担责?
2022.07.21

孩子在学校受伤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7月6日第3版


案情介绍:

      小孙是某学校小学生。2021年12月1日课间,小孙下楼梯时不慎跌倒摔伤,伤情严重。小孙的父亲认为小孙在学校时摔伤,学校对小孙的伤害应予赔偿。那么学校应当赔偿吗?


律师解答:

      小孙在学校受伤,能否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是个侵权责任纠纷。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纠纷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具体为:1.违法行为;2.损害后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小孙是个未成年人,责任划分则与成年人不同,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小孙未满八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该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学校,学校要证明无过错,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小孙八周岁以上,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该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未成年人一方,学生家长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杨大巍 程秀丽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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