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破裂屋内进水,业主财产受损谁来赔?
2022.06.14

消防栓破裂屋内进水,业主财产受损谁来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8日第3版


案情介绍

      近日,李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内发生消防栓爆水。李女士回家后发现屋内进水,家中铺设的木地板及部分家具、电器泡水损坏无法使用。李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进行交涉,认为应由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在知晓消防栓发生爆水的第一时间,便前往现场修理。因住户家内不能进入才未予处理,其措施已经尽到最大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李女士家中的损失。李女士前来咨询,消防栓漏水致业主财产受损,谁来赔?



律师解答

      《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由此可见,对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系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就本案消防栓而言,李女士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本小区消防栓漏水应负有预防和消除义务,保证消防栓的正常运行。换言之,如果物业公司尽到对消防栓维护管理的义务,合规进行日常维护尤其是定期检查和维修、寒冷天气采取防冻养护措施等行为,便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物业公司第一时间前往现场修理,只能说明其尽到消除义务,并非全部义务。即便物业公司进行了日常维护和检查、维修,仍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维护管理的义务。故而李女士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未尽义务,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未充分履行维护管理之行为,系不作为的侵害行为;消防栓由此导致破裂漏水,造成房屋泡水,致使李女士遭受财产损失,存在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由此,已满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故而,李女士的情况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女士的损失。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故而,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系小区业主的共有物,广大业主也有义务爱护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各种公用设施,构建和谐社区,共建美好家园。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舒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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