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3月,王先生和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王先生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3000元。可是,自2019年5月起,王先生以失业无收入为由中止给付抚养费。2020年1月,王先生将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将给付婚生女抚养费金额由每月3000 元降至每月900元。庭审中,他提交了证明其失业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在离婚诉讼期间,男女双方已商定抚养费金额并经调解书确认,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降低抚养费的主张,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在当初离婚时已经约定了抚养费标准,且原告在离婚后虽然失业,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积极寻求再就业,因此以失业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另外,本案中,当事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确认了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在程序上,原告若认为当初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也只能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不应对调解书中约定的内容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