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11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
我儿子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今年年初,在工地工作时,其同事操作失误,导致他不幸坠楼,并不治身亡。由于单位没上工伤保险,所以只象征性地给了一笔钱就表示不再支付。我想问,我儿子工伤死亡应享受哪些待遇?家属应享有哪些权益?又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炳哲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您的儿子在工作时间身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作为其母亲,可以主张的费用有三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则丧葬补助金为5265*6=315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您儿子生前提供您的生活主要来源或您已经没有劳动能力,则您每月可以获得死者生前本人工资的30%,若您为孤寡老人,则在上述标准下再增加10%。以上几项费用都应当由社保担负,若单位未给您儿子上社保,则单位负有支付的义务,单位拒不支付的话,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