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将其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挂靠在某搬家运输服务中心从事运输经营活动,2022年6月韩某驾驶津牌轻型厢式货车与驾驶津牌电动自行车的崔某在天津沿西青道路快速路北侧辅路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崔某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发生时交通信号灯状态不明,无法查清事故基本事实,交管部门成因无法判定。
崔某提起诉讼,要求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部分,崔某要求韩某和搬家运输服务中心连带赔偿。
律师工作及亮点:
对于这类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现在无论是交管部门还是机动车一方,都没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一方存有过错,所以应该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的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意见,对于交强险不足的部分,法院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