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我所受委托人(被告)的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辩护人。
2021年8月6日,被告人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天津市不知名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路检查获,后被带至天津市某医院分院采集血液,被告人逃避、抗拒依法检查,后被强制抽血。经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受案后,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案情。并搜集了相应的司法判例,为案件做了大量工作。
辩护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录像显示护士在采完血后没有按照规定将血管进行摇动,血样可能产生凝块,导致鉴定出来的酒精含量偏高;民警未按照规定将血管装入物证密封袋封存;血样保管期间,民警用手拿了血管并按压了血管的软帽,可能导致检材受到污染,故本案中送检的血样不具备鉴定条件。
二、鉴定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鉴定过程的同步录像、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人亲笔签名且并非原件,故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此外,律师还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法庭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委托人对律师工作十分满意,对本案结果也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