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是被告A公司,徐禄律师代理被告A公司。
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某医院施工大清包劳务分包协议书》为固定单价合同,约定被告A公司将xx市某医院迁址新建工程部分标段大清包给原告施工。协议书中对承包范围及方式、合同价款及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该xx市某医院迁址新建工程总包单位为B公司。
原告自xxxx年xx月xx号入场施工,但未完成全部施工就提前撤场。原告称:“被告A公司及A公司股东C累计向原告付款11942127元,截至起诉之日,仍欠工程款2610677元尚未支付,主张工程款、利息及诉讼费等合计300余万,故此成讼。”
律师工作及亮点:
1、原告试图主张合同无效,突破合同约定,主张就签证、变更,增加工程款。徐禄律师认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即“约定签证、变更不涉及增加面积,不调整价款”。
2、原告认为女儿墙加高,是增加了面积,主张增加工程款。徐禄律师认为按照天津市2012年定额及《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管女儿墙有多高,只要没有封顶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3、原告认为A公司股东C多次替A公司付款给原告,故主张A公司股东C承担连带责任。徐禄律师认为A公司股东C虽替A公司付款,但未代替A公司收款,不仅不构成人格混同,A公司股东C应为A公司债权人;最终原告撤回对A公司股东C的起诉,并解除对股东C的保全措施;
4、被告A公司主张扣减原告未完成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反诉之初证据不足。徐禄律师建议A公司通过总包天津B公司的扣减A公司工程款的第三方施工资料,来证明原告哪些未完成施工,来扣减原告工程款。
5、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徐禄律师提出因原告未完成施工提前撤场,故双方未结算,原告方过错,不应支付利息;
6、徐禄律师上述观点得到法庭的认可,迫使原告妥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徐禄律师当即申请变更反诉诉讼请求,减少反诉诉请标的额,法院退回部分反诉费,减少损失9000余元;
7、被告A公司不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8、缓解被告A公司的付款压力,分五期给付;
9、原告原诉请主张3284231.67元,最终98万结案,减少损失2304231.67元。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98万结案,减少委托人A公司损失2304231.67元。
当事人A公司表示对案件结果及徐禄律师工作十分满意,徐禄律师得到A公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