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是原告甲公司。
天津市房地产丙公司将涉案工程项目发包给天津市乙公司,天津市乙公司又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甲公司。
原告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了第二标段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将分别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东丽区、河西区、武清区等地的中国铁路某某局天津建筑段物业分离移交项目第二标段维修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工期为51天,合同工程固定总价款为3282649元。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该项目并在验收合格后交付给被告乙公司。后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工程结算款为2937396元。被告乙公司支付了1908146元工程款后,现仍有2224377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
律师工作及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案涉工程款是否达到给付条件。
律师主张的工程款项数额,被告乙公司并无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乙公司抗辩案涉合同约定付款以发包单位先行支付为前提,待被告乙公司收到款项后按比例支付的意见,从合同来看,该支付条款属于背靠背条款,系原、被告合意之结果。但该约定为诚实信用履约下的理想进度,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分包工程施工行为,如完全依据该约定将使原告处于长期等待付款条件不确定能否成就的风险中,超出了原告对于最终付款进度的合理知悉以及掌控范围。同时结合涉案工程的结算时间,本案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乙公司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本案工程款已达到给付条件。
二、原告公司主张的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律师认为,乙公司未完全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的基数及利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与律师意见达成高度共识并予以支持。
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加入失信人名单库等。多次电话和去法院与法官沟通执行的情况及案件的进展。
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律师努力,成功帮助委托人追回工程款,现已执行到委托人公司账户内。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特别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