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委托人是原告甲。
委托人是原告甲,系被告天津某某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原告于 2014年3月1日在被告处入职,岗位为工程部电气室35千伏电站强电工。2020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所在岗位实行倒班,按照夜班--白班--休息--休息依次循环,白班工作时间为9:00--17:00,夜班工作时间为17:00--次日9:00。
2020年4月被告将原告所在电站业务外包,要求原告将劳动关系转到外包公司或调岗,并拒绝支付在职期间延长加班工资,申请人无奈提出辞职,故成诉。
律师工作及亮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存在加班、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加班事实存在,原告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而提出辞职,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认为,关于延时加班费问题,被告公司提交的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的考勤记录中记载了原告甲的工时类型为综合,被告公司对原告甲上下班有考勤打卡要求,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并以月为考勤计算周期,可见原告甲与被告公司在实际履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原告甲离职前的剩余工时为329小时,对该剩余工时,被告公司应该支付延时加班费,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因被告公司未及时向原告甲支付延时加班费,故原告甲以被告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应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存在加班,被告应补发加班工资等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结果委托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