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是原告。此案中,原、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某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成交价格为 4000000元,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房屋先期款 2622000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于每月5日前将房屋贷款 10000元存至被告还款账号用以还贷,贷款还清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了房屋先期款 2622000 元,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自2013年4月份开始每月5日之前原告按时将房屋贷款10000元汇至被告还款账号至今。房屋自交付至今一直由原告居住。现原告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银行贷款,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方始终找多种理由拒绝配合。
律师工作及亮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对被告是否发生效力。
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并且原告有权行使法定涤除权撤销抵押,愿意一次性偿还第三人剩余贷款,故,涤除抵押权后,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法院认为,本案中,依据在案证据,被告之父代被告与原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此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并自2013年即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登记的权利人,既未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也未尽权利人的任何义务,且对原告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行为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认定被告事先授权其父代为出售案涉房屋或事后追认其父代为出售案涉房屋的行为,故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经过律师与法官沟通,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并经过律师和当事人的配合,最终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偿还涉案房屋所欠剩余贷款的后三十日内,被告需配合原告将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