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我所受委托人的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
委托人甲与被继承人乙于1978年1月13日登记结婚,案涉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某某房屋系委托人与乙婚后取得,登记在乙名下。乙于2014年9月16日去世,乙去世时,其母丙尚在世。依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乙死亡后,该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一半份额应当由其妻子甲、女儿丁、母亲丙共同继承。丙于2015年1月8日去世,丙生前育有五个子女。
现委托人甲为办理房屋过户,愿意对其他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进行补偿。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受案后,积极与委托人沟通,交流案情,了解她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和纠纷的具体原因。并积极准备材料,指导委托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搜集了相应的司法判例,为案件做了大量工作。
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事实和情况及时作出有利于委托人权益的措施。
案件结果:
经律师以及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2023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方当事人给付各被告相应补偿款,案涉房屋由我方当事人继承。
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律师工作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