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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服刑五年 双方感情破裂 女方可要求离婚并取得孩子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3-12-10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0

[基本案情]
  原告张女士于2000年4月与被告邱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缺乏了解经常吵架,被告邱某又因犯盗窃罪先后三次入狱,共计5年多刑期的,这些因素直接导致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邱某婚姻感情淡薄,2009年4月原告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张女士、被告邱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张女士抚养,被告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精彩代理词]
尊敬的主审法官:
  击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张女士之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张女士的代理人出庭履行代理职责,通过庭审、质证,代理人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张女士、被告邱某夫妻感情已经彻底、完全破裂,且原告张女士起诉离婚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实方面:
  第一、张女士与邱某经人介绍不足一年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被告邱某在婚后不务正业,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张女士、邱某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1年7月张女士与邱某之子出生,但是邱某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还是整天的游手好闲,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孩子亦是不闻不问。张女士本以为有了孩子之后,邱某可以有所改变,为此张女士也多次劝说邱某,但邱某均未有悔改表现。原告已经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现在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邱某已经难以共同生活。
  第二、2004年1月,被告邱某因犯盗窃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1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7月刑满释放。但在2008年11月,邱某又因盗窃张女士父亲存款,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从2004年初至2009年2月,短短的五年间,邱某就因三次犯盗窃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总计5年8个月的有期徒刑,整个的5年期间,邱某几乎都是在监狱中度过的。更让张女士难以忍受的是邱某居然盗窃自己亲生父亲(邱某岳父)的存折,且将存折中的款项全部挥霍,邱某在此次盗窃过程中也盗窃了张女士的银行卡,因为没有张女士身份证,且不知道密码,所以邱某没能将张女士银行卡中的款项取出。被告邱某的上述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张女士是在难以与被告邱某再共同的生活下去。
  (二)法律方面: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综上,代理人认为,从事实上讲,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邱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完全破裂;从法律上讲,原告张女士此次起诉离婚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二、代理人认为婚生子由原告张女士抚养,对孩子今后的成长更为有利,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张女士有具体的工作,收入稳定,被告邱某一直无业,且现在仍在服刑;
  第二、被告邱某有盗窃恶习,且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孩子如随邱某生活,其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相比较而言,孩子随张女士生活,能够得到悉心照顾,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第三、被告邱某正在监狱服刑,无法对孩子行使监护权,原告张女士工作地点离家较近,且孩子现在已经上小学,白天有学校监护,晚上由张女士照看,且张女士为孩子的母亲,对于现年八岁的孩童,母爱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由原告张女士照顾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第四、被告邱某在庭审中提到,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大,其虽在监狱服刑,但爷爷、奶奶可以帮其照看。代理人认为不妥,首先、被告邱某的父母均已年近70岁,照看孩子多有不便;其次、原告张女士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孩子的爷爷、奶奶是第二顺序监护人,在第一顺序监护人主张监护权的情况下,孩子的监护权应当优先考虑给予第一顺序监护人抚养。
  综上,无论是从抚养能力上讲,还是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看,原告张女士均比被告邱某具有明显优势,恳请法庭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出发,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原告张女士抚养,且被告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整。
  以上为代理人的几点代理意见,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采纳。
                                                       代理人: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玉青
                                                               2009年8月30日
[律师感言]
  和谐的婚姻对男、女双方及双方的家人都是一大幸事,但是不和谐的婚姻,对于男、女双方及双方家人则是一种折磨,判决离婚对双方及双方家庭则是一种解脱。一方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到底有没有建立?夫妻双方有没有真正的感情?以及先前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在有没有真正的破裂?是需要认真思索的问题,需要准确的把握。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邱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张女士起诉离婚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而孩子的抚养权无论是从抚养能力上讲,还是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看,原告张女士均比被告邱某具有明显优势。
                                                                案例总结: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