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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犯罪在家施暴 妻子忍无可忍终诉离婚

更新时间:2013-12-10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0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离婚诉讼,我所齐跃律师接受林女士的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因双方均为再婚而本身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一年双方便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在婚姻存续的近十年时间里,被告不仅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多次严重受伤,更是曾两次因刑犯罪而被判刑。2010年,被告又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告实在忍无可忍,便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双方离婚后住房均自行解决;三、其他无纠葛。
精彩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林女士的委托,指派我出席今天的庭审,先结合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原告多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原告也曾两次到贵院起诉要求离婚,由双方的法庭辩论可知双方都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希望法庭准予原被告李欢。
    二、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亦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致伤原告遍体鳞伤,被告甚至用刀刺向原告左手腕将原告的手腕捅穿(前后共缝合了9针)。
    三、被告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现被告又再次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仍羁押于天津市某监狱。夫妻间的感情明显已经无法也没有条件维系。
    因此,代理人认为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被告因犯罪被判处十年的有期徒刑,均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没有挽回的余地和条件,故代理人认为应当依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予原被告离婚。
                                           击水律师事务
                                            齐跃 律师
律师感言:
    律师接受委托之前了解到委托人曾因其丈夫有过多次的家庭暴力行为而两次起诉离婚,并且本次委托人的丈夫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律师因此觉得委托人得去你概况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并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但委托人表示只要求离婚,对财产没有请求。
    律师代理案件后,通过与委托人沟通得知委托人以其丈夫的名义在银行有5万元存款,但委托人丈夫被判刑后家里的存折不知被委托人的哪个亲戚拿走了。律师因此申请法院调取在天津某银行以委托人丈夫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想为委托人争取到应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一系列的困难。首先是法院认为委托人不能提供明确的银行账号,甚至连被告的身份证号码都不能提供查找。律师通过与法官的沟通让法官也非常同情委托人的经历,后决定到银行试一试。后来,到银行去调查时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因上述理由不愿意帮忙查找,最后经过律师与法官的共同努力,终于工作人员答应帮助查找。但不幸的是,被告的丈夫已经在入狱前已将钱取走用于犯罪活动,因此该款已经因刑事犯罪被没收。律师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后,委托人当即表示其来我所委托时就没想过要主张财产权利,所以没有财产也要求离婚,并且感谢律师为维护她权利所做的努力。
    本案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以调解书结案。
    委托人对律师对待工作的负责态度表示满意,并且多次表示对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美誉度表示认可和信赖。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总结:孙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