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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债主”找上门……

更新时间:2023-05-19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0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5月19日第6版

【案情回顾】

     2016年,李某、王某和另一位股东共同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三人分别占股50%、40%和10%。2020年7月,王某突发疾病去世,其遗产由独生子小王继承。不久后,李某到法院起诉,称王某生前曾向他借款尚未归还,要求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清偿债务。同时,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向王某转账的交易记录以及借条等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王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在传统观念中,父债子偿,天经地义。王某去世后,李某起诉小王清偿债务,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败诉,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事实依据。

      首先,庭审中,李某自述本次诉讼的借款与公司无关,系王某用于个人生活。他还请来公司另一位股东到庭作证,证明他个人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可是,该证人陈述的借款用途是“给公司跑活儿”。

      其次,在举证质证阶段,被告小王指出,李某提交的涉诉核心证据借条上注明,王某是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处借款。那么,涉诉借款疑为王某以股东身份向公司借款用于公司业务,而非王某向李某个人借款用于个人生活。

      不仅如此,小王当庭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由王某书写,并提出应由原告李某申请笔迹鉴定。理由是,本案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不同,如果王某健在,其否认借条签字,又不申请鉴定,可推定对其不利。但王某去世后,李某持书面材料主张系王某书写,必然应由李某举证真实性,否则便会出现任意原告持书面材料,声称系被继承人书写,进而起诉继承人的荒唐局面。法庭同意由李某申请笔迹鉴定,但李某最后放弃了申请。

      最终,法庭认为,李某与小王的父亲王某之间缺少借贷合意,故民间借贷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