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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更新时间:2023-05-15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0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5月10日第3版

案情介绍

     李先生在单位工作三年,在工作期间单位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超过一年,今年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遂来电咨询: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先,根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5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凭证。”由此可知,李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需要进行以下操作:第一,向单位索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第二,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第三,李先生需要及时领取失业登记凭证。

     其次,《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由此可知,李先生在完成失业登记后,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流程如下:第一,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第二,申领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失业登记凭证;第三,到户籍所在区或本市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由此可见,若具备以上五种情形之一,则无法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此可知,若李先生重新就业,则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