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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怎样帮助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

更新时间:2023-05-07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0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5月3日第3版


案情介绍

    

     先生是一家单位的负责人,最近一位员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向单位索要有关证明。李先生遂来电咨询,员工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企业需要做什么?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时候,需要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证明,并且及时将劳动者的档案与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此可知,单位需要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尽到提醒义务,提醒劳动者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同时将失业人员名单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根据市人社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到全市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由此可知,单位需要在15日之内,持《花名册》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

       综上所述,李先生作为单位的负责人,需要协助劳动者办理以下手续:1.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证明。2.提醒劳动者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3.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在解除劳动合同15日之内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就近选择公共就业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5、将失业人员名单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