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虐童被采取强制措施:打孩子并非“自家事”
更新时间:2019-01-22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0
文章发表于2019年1月21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
【案情回放】
开水烫下体,灌消毒液,逼迫生吞玻璃球、硬币,棉签捅伤耳软骨……2018年12月,河北省沧州市6岁男童洋洋受继母虐待重伤,来津治疗,而狠心的继母被当地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尹敬静律师认为,不管是亲生父母还是继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方式和手段上,需要恪守法律和人性的底线。对孩子实施虐待或故意伤害等行为是违法的。
在关于儿童保护的问题上,我国一直有法律兜底。我国《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均有禁止虐待儿童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虐童事件的发生,鞭策、倒逼着我们积极、主动地在保护儿童问题上进行思考。比起建立惩戒机制,防止未成年人受虐待的根本问题在于及时发现恶行。
在家庭教育中适当惩戒或许属于家庭自治范畴,而一旦这种惩戒演化成家庭暴力,就超出私人领域,成为社会问题,国家有权干预。例如,国家可以设立专门管理监护事务机构,负责监护事务的调研规划、提供咨询、受理有关举报、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等等。当父母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可通过法律条例教育、疏导、修复被破坏的监护关系;当父母子女间的监护关系无法“修补”时,可以考虑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父母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总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理应成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面对虐童事件,在痛心疾首之余,还有一些更值得反思的问题:父母是不是把子女当成了私有财产?法律在执行中如何切实保障儿童权益?社会救助制度能否真正给未成年人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