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民法总则》
更新时间:2017-09-15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0
文章发表于2017年9月14日《天津日报》第9版
天津日报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中第111条尤为引人注意,在侵犯个人信息案件频发的当下,该条的确定为中国未来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单行法或细则确立了法律基础,这被认为是一项突破性的创举。
虽然此前实务中遇到此类案件可根据民法原则性规定进行主张,但通常面临缺乏具体条款而无法有效保护的尴尬。原因就在于传统民法中仅对个人的隐私权进行了保护。而对于个人信息来讲,其范围显然要比个人隐私宽泛的多,性质上也有不同。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人格和财产属性,从这一点来讲,保护个人信息尤为重要。
有专家认为,《民法总则》第111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对个人信息享有民事权利,这也就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归属。而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第111条也为受害人提供了通过侵权主张向违法者寻求赔偿的法律依据。该项规定的确立,为未来避免出现更多的“徐玉玉”类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民法总则》中虽然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及性质,但是并未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予以明确,立法过程中曾存在“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等多个提法。这也给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相信在《民法总则》正式生效后,相关立法、司法部门会出台配套解释或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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