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法院开审“专车服务第一案”
更新时间:2015-04-20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0
文章发表于2015年4月16日《人民法院报》第03版
人民法院报讯 本报济南4月15日电 今天上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因涉及 “专车客运服务”而备受关注,被媒体解读为“专车服务第一案”。
原告陈超是一名专车司机。2015年1月7日,陈超通过“滴滴专车”接到了一单从济南市八一银座到济南市西客站的单子,到达目的地后,恰遇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询问陈超和两位乘客是否使用打车软件过来的,一开始陈超和乘客都予以否认,只称互相是朋友关系。执法人员反复做乘客工作,要乘客配合调查,乘客最后承认是用“滴滴专车”要的车,并称“要30块钱,还没支付”。随后,陈超也承认使用了打车软件。客管中心遂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暂扣车辆,并要求陈超在规定时间内到客管中心接受处罚。
2015年2月,陈超收到客管中心作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以其“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为由,对其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陈超就处罚决定申请听证,经过听证,客管中心维持了处罚决定。陈超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被告辩称,被告作为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事实清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成立。
庭审中,双方紧紧围绕法官整理的五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即: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其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所作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庭当庭播放处罚发生时的录像,双方逐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由于此案备受关注,法院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济南中院和市中区法院通过微博直播了庭审全过程,200多名公众观看了庭审同步视频直播,30多家新闻媒体的47名记者在现场旁听了庭审。法院还邀请20余位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迟 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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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软件始于2013年的上海,以“快的打车”、“滴滴打车”使用最为广泛。因为使用打车软件方便快捷,有助于解决“打车难”的社会问题,在运行初期又可以为司机和乘客提供补贴,迅速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极大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
2014年8月19日,“滴滴打车”推出了“滴滴专车”服务,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所有的专车都选用价位20万元左右的中高档汽车,司机提供标准的商务礼仪服务,车中备有免费充电器、饮品、雨伞等便民用品,满足了市场对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的需要,所以发展十分迅速。腾讯网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有56%的受调查网友选择“专车”服务出行。2015年2月,“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宣布合并。